來源:中國經營報
2013年2月
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發(fā)布《產業(yè)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1年本)(修正)》對“鼓勵類”“限制類”“淘汰類”項目作出調整
2015年4月
國辦發(fā)文明確引入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試點
上海、廣東、天津、福建等地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先行試點
2015年10月
國辦對建立和實施全國統(tǒng)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作出全面安排
2016年3月
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和商務部發(fā)布內外資均適用的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(試點版)》,并在上海、廣東、天津、福建四地推廣
2017年8月
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提出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對外開放范圍,其中包括銀行業(yè)、證券業(yè)和保險業(yè)
2017年11月
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(試點版)》試點范圍擴大到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浙江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重慶、四川、貴州、陜西等15?。ㄊ校?/p>
2018年12月
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(2018年版)》發(fā)布,中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進入了全面實施的新階段
2019年11月
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(2019年版)》規(guī)定嚴格落實“全國一張清單”管理模式,加快完善清單信息公開機制,持續(xù)推動放寬市場準入門檻
2020年6月
2020年版《全國版負面清單》和《自貿試驗區(qū)負面清單》公布,特別管理措施數量分別下降至33項和30項
2021年12月
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(負面清單)(2021年版)》和《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(負面清單)(2021年版)》發(fā)布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(qū)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和27條
2022年3月
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(2022年版)》列有禁止準入事項 6 項,許可準入事項 111 項,共計 117 項,相比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(2020 年版)》減少 6 項
2024年8月
《關于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》發(fā)布,中央層面首次專門就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出臺政策文件。從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、科學確定市場準入規(guī)則等10個方面列出了具體實施舉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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